稽查人员初步对账簿、凭证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 、向客户收取优良工程奖 38.59 万元挂往来,未作收入,也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2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行政性罚款 5 万元; 3 、业务招待费超支 9.78 万元。同时,稽查人员产生下列疑问: 1 、该单位 2002 年经营状况不错,账面为何亏损近 80 万元; 2 、某些工程项目已完工,而工程款支付为何只有序时进度的十分之一; 3 、往来中有些项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是否还存在如优良工程奖不计收入挂往来的问题; 4 、销售成本从表面上看似乎很规范,但房地产开发业是一特殊行业,成本结转容易造假,是否存在浑水摸鱼。
为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稽查人员首先到实地进行调查,通过从该单位取得的销售平面图与实物房产逐一进行核对发现,该单位开发一期项目共有门面房 192 间,已实现销售 181 间,同时还发现在该公司开发的小区 1 号、 2 号楼销售台账上一户未销售,而现场两幢楼实际入住率均达到 90% 以上。对此,稽查人员对账簿、凭证进行更详细的检查,又发现以下疑点: 1 、该单位在开发成本中列支一笔配套费 110 万元,已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挂账三年多,一直未支付; 2 、该单位已结转的销售成本,与账面保留成本之间严重不配比,存在多结转成本的可能; 3 、该单位在往来中向个人借款 500 万元,但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中均没有该项目的利息支出; 4 、该单位每季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零时工工资 10 万元,附件中税务机关开具的劳务发票,如此规模的房产公司不可能有这么多的临工支出,属不正常。
为解决账务和实地检查中发现的疑点,稽查人员分两路:一是到规划部门对该单位应付规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二是对该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在规划部门,稽查人员了解到, 1999 年由于市政建设的需要,经市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该房产公司承担市区某路段的改造,费用在其应缴的规费中抵算。而该单位实际支付该路段的改造支出费用 97 万元在 2002 年底前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显而易见,该单位同时计提的 110 万元规费是一笔重复的不需支出的规费,意在于扩大成本、隐藏利润,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
询问中,财务人员在强大的政策攻心和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该单位偷税的事实,除预收房款不入账之外, 1 、部分房租未入账; 2 、 1 号楼和 2 号楼是拆迁回迁安置楼,已全部安置完毕,拆迁成本直接对冲,对拆迁安置的营业税未申报缴纳; 3 、每季度的临工工资实质上是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 4 、以工程款抵冲购房款; 5 、为隐藏利润,将二期工程的开发成本提前结转到第一期开发成本之中,等等。
稽查人员结合上述证据,对账簿又一次进行检查,最终将问题一一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