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房屋的所有人,2003年他将其所有位于金华市区宾虹路某号的营业房同时租给A公司和B公司使用。
前不久,金华市地税局的稽查人员在对B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3年入账的租赁费发票是税务局代开的临时经营发票,出租人是张某,租赁的房屋是位于金华市区宾虹路某号的营业房。B公司的地址在双溪西路,稽查人员从办公室的装潢设施判断,该公司办公室应该已经启用好几年了。
自己的办公地址在双溪西路,为什么又要到宾虹路去租营业房呢?难道是在宾虹路还有分公司或是营业部吗?带着疑问,稽查人员走访了宾虹路某号营业房,却发现该营业房内另有一家A公司,同样从装潢设施判断办公室也已经启用好几年了。
稽查人员找到A公司负责人了解公司经营和房屋租赁有关情况,公司负责人说公司自2001年成立以来一直租用张某的营业房,其间并未间断过,并且向稽查人员出示了房屋租赁合同。
得知真实情况后,稽查人员对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了询问。原来B公司自开业以来一直生意红火,利润丰厚,每年都缴了不少企业所得税。李某缴了企业所得税后想想自己营业税已经缴得很多了,还要缴这么多所得税,觉得自己亏了。经过一番精心策划,李某找到了亲戚张某,他跟张某商量,想通过签假租房合同的方法冲减费用,自己并声称这种事税务局肯定不会查到。张某迫于情面,只好答应李某的要求,与他签订一份假租赁合同,由李某自己到税务局去开发票入账。李某想不到自己的机关还是被税务部门给识破了,并且受到了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