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案情:永州市某纸厂主要生产销售各类包装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入库增值税62万元,比上年减少16万元。2004年3月,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厂200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该厂平常申报纳税比较正常,缴纳税款也及时。但从往年的纳税申报档案上分析,该厂的税负呈逐年下降趋势。可是据稽查人员了解,该厂的生产经营与往年相比并无明显的滑坡情形,产品销路也一直不错。
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该厂有几个明细账簿都不逐月计算填写累计数,问及该厂财务人员,回答是他们“嫌麻烦”。稽查人员没有相信这种解释,他们不“嫌麻烦”,首先对库存产品明细账的产成品验收入库栏和产成品发出栏进行了逐栏统计。统计出账面期初库存数为168.6吨,当年完工入库产品2814.876吨,销售出库产品为2644.038吨,期末库存数应为339.438吨,而总账账面年末结存数仅为166.405吨,差额达173.033吨。
接着稽查人员又核查了产品销售明细账,该账也无累计数。通过逐笔计算销售数量,稽查人员发现该厂当年只有2444.038吨产品做了销售收入,比库存产品明细账的销售发出数2644.038吨又少了200吨。合计共比总账上少了373.033吨产品,少计销售收入1181435.81元。稽查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询问,经过反复努力,该厂负责人和会计不得不道出了实情。原来该厂由于资金短缺,有些货款一时又收不回,就打起了税收的主意,这短少的370余吨产品其实早已经销售了。销售对象都是一些不需要正式发票的零散客户,销售收入则记载在另一本账外账上。
处理结果: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19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1项之规定,该厂已销售的产品373.033吨,少计销售收入1181435.81元,应补缴增值税200844.10元。同时该厂上述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201条第1款之规定,税务机关已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稽查建议:当前,纳税人通过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偷税手法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但是做得再逼真的假账也有露出蛛丝马迹的时候,稽查人员只要善于分析问题、发现问题,就能从一些看似平常的现象中找出隐藏着的重要偷税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