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的迁西县凤凰园小区房产开发项目于2001年5月开工,2002年底基本竣工。该小区总占地面积为7亩,总建筑面积为9942.8平方米,共建76套房,其中,住宅56套,底层为商业经营用房的商住楼20套。
据查,开发商李永赐与迁西县房管局达成协议,以房管局下属单位迁西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共同投资合作开发。李永赐投资178万元,房管局投资40万元,盈利同享,风险共担,利润分配比例为8∶2. 2004年3月,迁西县地税局在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凤凰园小区开发商2001年收取预售房房款242.41万元,2002年收取售房款563.18万元,2003年收取售房款268.71万元,都未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经迁西县地税局城区分局调查核实,在凤凰园小区楼房建成销售期间,该项目没有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该分局曾多次向项目开发的责任单位迁西县房产开发公司下达《应纳税款核定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该公司以合作伙伴李永赐外出不在迁西、税款分摊未确定为借口,拖延缴纳应纳税款。直到2002年4月8日,李永赐才以房产开发公司的名义缴纳了第一笔税款46082.95元;2003年1月7日缴纳了第二笔税款10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该项目的施工和楼房销售均由李永赐负责,房产开发公司没有参与任何经营活动,故该项目的纳税人应当确定为李永赐。确定李永赐为纳税义务人以后,迁西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向李永赐下达了《限期申报通知书》,因李永赐不在场,其弟李永顺以种种理由拒绝代收。之后,城区地税分局以邮寄方式给李永赐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4月21日,税务机关又通过电话再次通知李永赐于4月24日前到地税机关申报、缴清应纳税款。但李永赐一直未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经计算,该项目应纳地方各税1115092.16元,偷税956592.16元,偷税占应纳税款的85.8%,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63条、65条、66条、67条、71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