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二厚以河北省魏县张迷为首的7位农民,自2001年11月至2003年5月,先后在山东省的菏泽市、定陶县、阳谷县和河南省的焦作市注册成立4家公司,利用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高额手续费为手段,疯狂敛财。该案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42份,涉案金额达4.4亿元。日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今年53岁的张迷,只有小学文化。外出闯荡时,他认识了张社成(在逃)、张双月(在逃),其中,张双月提到开公司仅开票就可以挣钱。于是,3人便决定铤而走险,成立公司“发财致富”。
2002年7月,张迷、张双月又找到同村老乡张希增、张和国、张新齐和河南省内黄县农民王贵堂,经过预谋,使用欺骗手段在河南省焦作市注册成立了焦作市兴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并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由张双月化名王清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堂化名申爱民,担任公司监事。验资时,张双月、张社成共拿10万元,张和国、张新齐各拿20万元,验资后,又各自将款取走。就这样,一个“空壳公司”宣告成立。
之后,7人在安阳召开会议,聘请人员向他们讲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并进行了明确分工:由张迷在焦作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安排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希增、张和国、张新齐负责对外联系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王贵堂主要负责计算进项票和伪造有关账目并领受票人等到焦作市兴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开票;张新齐还负责购买进项票。为保证“积极性”,团伙内部还实行“收入”和“绩效”挂钩,由张迷持上月开出发票的记录与其他人核对收取开票费,然后7人按比例分配。
2003年3月,焦作市国税局山阳分局转给市国税稽查局一份《纳税评估认定结论》,内容称:焦作市兴旺物资贸易公司,2003年2月纳税申报销售额、税负率指标异常,且指标权值过高,怀疑有偷税现象。
市稽查局接到案源线索后,立即对兴旺公司进行了案头审计,发现该单位仅有80平方米的门面房,营业5个月销售额竟达1亿元。稽查人员觉得隐藏在兴旺公司背后的问题可能不简单,随即对兴旺公司进行突击检查。但令稽查人员失望的是,该公司账面上进销项核算准确,申报销售和抵扣进项方面并无明显问题。但是,该公司一些不平常的现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重视:一是该公司门面小,经营面积仅为80平方米,店内无存货,店外无仓库,与其每月上千万元的销售规模形成巨大反差;二是每月进、销项发生额巨大,税额却始终保持较低水平,且十分均衡,人为痕迹十分明显;三是在防伪税控系统覆盖面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其取得的进项发票却全部为手工开具;四是进项发票大量存在连号现象,且金额等内容完全一致。尤其引起稽查人员高度警觉的是,在该公司财务室居然发现了大量进项发票开具单位的空白证明和空白收据。
就在疑云重重时,稽查人员又发现,当税务部门规定对该公司取得的山西、河北嫌疑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后方可抵扣时,该公司立即将原来的专用发票换成了山东的票据,这一快速的变换更加引起稽查人员的怀疑。稽查人员初步判断:首先,兴旺公司存在偷税嫌疑,但偷税疑点明显不同于一般性偷税案件;其次,该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存在大量异常现象,很可能存在虚开行为。
焦作市国税局票证专业人员随即对该单位的进项发票进行了人工鉴定,初步认定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假票。这时,专案组又经协查证实,兴旺公司在河南省安阳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阳市国税局从未发售过,并且,开票单位也是虚构的。于是,兴旺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已不可否认。
2003年6月12日,公安人员控制了在焦作负责管理兴旺公司的涉嫌人员张迷和企业会计,经审讯,案情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该虚开团伙开办公司的目的,就是以收取手续费获取非法所得,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对外开票按票额的3%到3.5%收取好处费。公司业务均属无货交易,也无货物资金往来。兴旺公司从2002年8月到2003年5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6份,虚开金额1.2亿元,销项税额1900多万元,受票单位涉及全国6个省市40家单位。同时,为弥补进项的不足,该公司为自己虚开假增值税专用发票1261份。另外,根据张迷等人交代的线索,专案组又挖出了他们早期在山东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两案合计,其虚开增值税发票合计票面金额达4.4亿元,达到了疯狂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