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3年1月,有群众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达县中汇煤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汇煤业)和建设煤业有限公司(下称建设煤业)在联合托管达县意源有限公司(原国有达县建设煤矿)破产财产过程中,在缴纳了800万元保证金后,以协议方式取得托管权涉嫌违规操作。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及时向意源公司破产清算组发出《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未经公开变卖方式,意源公司破产财产的托管明显违规。
达县有关部门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决定将意源公司破产财产公开拍卖,后自然人刘多华以2000万元的起拍价依法取得了意源公司破产财产的所有权。
同年6月,检察机关再次接到群众举报,称意源公司在签订托管协议期间存在行贿受贿行为。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中汇煤业法人代表任光本处查获一本笔记本,该笔记本记载了从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任光本和建设煤业法人代表杨直标在共同托管意源公司前后,一同宴请有关人员的开支及行贿记录,其中有3笔均在10万元以上。
检察机关从这本“行贿记录”入手,顺藤摸瓜,一举破获了达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杨春、达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原副局长段明等系列受贿案。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9日,任光本、杨直标为了尽快落实托管和实现收购意源公司的目的,共同商量后,在一茶楼内向时任意源公司破产案合议庭审判长的杨春行贿。法院认为杨春在行贿人有明确请托目的的情况下,收受任光本、杨直标4万元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杨春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同年4月,中汇煤业因涉嫌偷税被达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查处,任光本为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经人介绍认识了稽查分局副局长段明,并于5月间两次送给段明共10万元,请托其帮忙活动关系。段明将10万元交给其侄女保管,其侄女将其中2万元归还了段明私人欠款。案发后,段明将10万元全部退清。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段明受贿2万元,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段明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任光本委托其活动的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