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这项规定过去一直是北京各大超市的通行做法。消费者李长城起诉家乐福案的胜诉,宣布了这一“行规”的不合法。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10月,李长城在家乐福公司购买生活必需品等物的价款共计1335.26元,每次在收银台付款结账后,他都收到家乐福公司开具的购物小票一张。小票上除去记录消费者购物清单及价格外,下面还打印有:“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字样。但是每次李先生到开发票处开具发票时,排队的顾客都很多,而他由于工作忙,没有时间等待,所以多数情况下都来不及开发票就离开了。在一个月以后,李先生拿着1300余元的购物小票到家乐福公司要求开具发票时,对方却以超过一个月为由,拒绝开具发票。
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家乐福公司有义务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在该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期限。家乐福公司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规定无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向李长城出具1335.26元的商品销售发票。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既是该案原告,又是北京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长城先生。李长城说,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索取发票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商家无理由为了自己方便,就用单方条款取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时,商家有义务在消费者付款后当即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现在是商家为了缩短收款时间,规定消费者在商家指定的地点排队开具发票,这种做法本身已经增加了消费者的人工成本,如果商家再限定开具发票的时间,显然更不合理。
此案判决后第3天,7月2日,记者来到了北京家乐福马连道分店,发现这里实行的仍然是所谓的“行规”。记者随后拨通了家乐福北方区代理的电话,接电话的人员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也不知道公司输掉官司一事,目前还必须按照以前的规定办事。
在接下来记者走访的华联、城乡、沃尔玛、物美、超市发、美廉美、华普、新世界等大型超市中,只有超市发一家明确表示,可以凭一个月前的购物小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其余超市均对此说“不”。在北京市新世界超市,记者打听了半天才找到开发票的地方,原来新世界超市在地下一层,而开发票处在一层,开票的地方赫然张贴着“当月未开发票一律不补”的说明。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税务五所发票管理所,该所有关负责人说,《发票管理办法》并没有限制开具发票时间的条款,原则上只要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凭购物小票就应该能够取得发票。家乐福限定消费者必须一个月内来开发票,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消费者因为期限问题而被超市拒开发票,找到税务部门,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都会出面协调,只要超市没有给消费者开过发票,就应该开。
目前,在日常税务稽查过程中,笔者发现,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厂长、经理说起不按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由时十分理直气壮———对方不付款,我们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我们开票要缴税,他们取得发票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开发票的另一个原因是可以作为催款的一种手段。其实不按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国家税务总局[1993]150号文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所以,纳税人不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如果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还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