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拨付的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监管部门、预售人及监管银行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应当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监管专用账户对应一个预售项目,预售人涉及几个预售项目,必须开设相对应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和楼盘幢号组成。企业名称应与基本账户名称一致,项目名称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中名称一致。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助转账业务。
已经设立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专用账户,变更期间该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已经发生销售行为的,监管专用账户不得变更。
监管部门受理开设专用账户申请,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出具《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企业持《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八条 申请开设专用账户应提交以下材料:
(八)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预售人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缴款的方式及缴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预购人支付预售款项,持预售人开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将预售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内;凭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向预售人换领缴款票据。
预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预购人申请办理《商品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手续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核验实际缴款信息,作为备案的依据。
第十条 监管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用于购买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含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加20%不可预见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由监管部门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测绘建筑总面积核定。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售人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以下简称《资金拨付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第十二条 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实行建设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节点相结合方式拨付。预售人需要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工程进度节点制定用款计划。重点资金拨付时,监管银行依据监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通知书》,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