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
长住金字[2016]15号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保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细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合并修改为: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
二、原《细则》第十八条职工依照本细则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的,提供:调令(函)或任职文件、暂住证(居住证)。
合并修改为: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的,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劳动用工合同);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原《细则》第十八条,第(五)项,第2、3款中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四、原《细则》规定,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在办理提取首付款业务时须出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单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组合贷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单身无需提供)。
修改为: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在办理提取首付款业务时须出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单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组合贷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单身无需提供)。
五、以《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且不允许累计提取。
2、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按照《细则》规定执行且不允许累计提取。
六、凡《细则》中涉及提供夫妻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确夫妻关系,其它证明材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