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对核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流程参照核验流程执行,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四、申请撤销房源核验的,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持相关材料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源核验撤销手续。
五、房源核验申请和撤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房源核验的内容事项等仍执行《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73号)的规定。
六、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设立服务窗口,指派专人负责房源核验受理、撤销等具体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准确的录入房源核验申请信息,保障信息录入的真实有效性。
各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产档案查询、房源核查、房屋信息补录及数据共享工作。
七、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实现交易权属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保证房源的唯一性和系统衔接的一致性,保障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
对于查封、抵押等限制房屋交易情形各部门应认真核查,尤其应加强司法协助执行文书管理和协助执行工作,及时完成司法协助执行文书清理,保证房源核验过程中查封数据共享及信息有效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八、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未纳入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范围的东城、朝阳、通州、顺义、大兴、昌平各区存量房交易,也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房源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