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不良行为登记指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骗提套取职工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记入中心业务管理系统。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成都公积金中心暂停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以及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业务)、转移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并将职工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及征信管理部门。职工属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
第十一条 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指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还套取资金。退回资金时间应在职工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套取的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门户网站、互联网对外公布,并做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职工未按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骗提套取资金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在退回资金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