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王某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程序的代理人,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原审的案卷,本案在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阶段也是我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因此在今天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我对本案的了解更加全面,现发表一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集团公司与申请人存在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
天隆集团将承包大小多少公司的工程转包给了王某,在以上的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已经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各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锁链,不论从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关联性看都已经证实了双方的转包与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没有书面性质的承包合同,但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与被告在今天向法院提供的蒲明坤《投诉登记表》三份投诉登记表相互结合印证,完全可以证明双方的承包关系。
1、该三份询问笔录制作方出自第三方,且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所作的真实记录。
第三方就回避了与任何一方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更何况准格尔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国家行政职能机关,该机关的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记录内容客观真实性不容置疑。
2、该询问笔录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有加盖行政单位的公章,形式合法。
该笔录属于书面证据,整个书面证据的记录形式完全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文书形式。从证据学角度来分析,该证据的证明力非常大非常可信,也完全值得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