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纠纷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小业主的增多而逐年增多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使住宅私有化比例逐步增加。原来住房为国家或单位所有,房屋管理也是国家或单位自己,所以也就谈不上物业管理纠纷。退一步讲,即使有一些纠纷,也很难得到社会的注意。而住房私有比例的增加,必然带来小业主业权的多元化和规模化,而小业主对业权的反映与主张,一定情况下必然会引致物业管理的纠纷。
(二)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目前,物业管理纠纷已从刚开始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关于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各类型纠纷。包括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在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等。由于物业管理纠纷多属新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很欠缺、不健全,诉讼的成本也比较高。这给正确、快速及有效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物业管理纠纷具有易发性和涉众性物业管理服务大都直接面对消费者,因此,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以及物业服务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心理及情绪变化等,都直接影响着物业管理服务能否顺利进行。同时,由于各方考虑问题的不同角度,所具有的不同专业水准以及目前客观存在的一些评价缺陷等,所以很容易导致在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和交易过程中,供求双方发生对服务质量好坏、满意与否的争执。这就是物业管理纠纷的易发性。另外,物业管理服务主要是公众性服务,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区域大多数业主与使用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发生物业管理问题,往往就会引起业主们的集体争执或是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诉讼。这就是物业管理纠纷的涉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