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女士认为二七区小李庄房屋是母亲生前与父亲共有房产,现该房产一直在父亲名下。2007年,政府对城中村实施拆迁改造,母亲的遗产属拆迁改造范围,父亲擅自将母亲的遗产房屋全部登记至其一人名下,试图独立占有。母亲共有4位法定继承人,原告谭女士应分割母亲的遗产即被拆迁安置的住房65平方米或房屋折价19.5万元(按照政府拆迁安置每平方米3000元)。
谭老汉的小儿子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母亲已于2001年去世,谭女士现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人虽然是谭老汉,但地上的房产并非是谭老汉的,谭女士所要求分割的上述房产事实上是本人及妻子共同财产,是由我们夫妻共同建造的。
谭老汉称,本人于1992年只有几十平方米的房屋现已经倒塌,后来是小儿子在原址上建的两层楼,2005年,小儿子又多方借钱加盖一层,本人上了年纪且无经济收入,根本没有能力盖房,小儿子让我在此居住,已经尽孝心了,应驳回谭女士的诉请。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应按先后顺序进行,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被告谭老汉未在别处分得房屋,一直与老伴、小儿子在一起生活,是该房屋共同共有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考虑到谭老汉小儿子夫妻对后改建房屋所做的贡献,被告谭老汉夫妇年岁已高等因素,应分出改建房屋面积(621.10平方米)的80%归小儿子夫妻所有,10%归谭老汉所有,其余10%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谭老汉及三子女各分得一份,即15.53平方米,折价为46590元。因大女儿已死亡,故应由外孙、外孙女代位继承,而外孙女自愿放弃其应得份额,故外孙女应得份额归外孙。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时效,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因此,小儿子辩称谭女士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予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