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胡夫妇为改善居住环境,决定买一套新房。通过某中介公司员工黎某的介绍,他们对一套10楼、130平米的三室两厅颇为满意。2007年8月20日,房主、小胡夫妇和该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总房款104.2万元,佣金1.7万元,由小胡夫妇承担,签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逾期每日加滞纳金为佣金的0.5‰。然而,直到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小胡夫妇还是未向中介支付佣金。经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该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胡夫妇支付居间服务佣金1.7万元,滞纳金1147元。
在庭审中,被告小胡夫妇拿出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是中介工作人员黎某出具的,内容为:“因房屋上家原因造成该房交易中产生个人所得税,买方(小胡夫妇)声明不承担个税,并且该税由中介费1.7万扣除”。落款为“某中介公司、黎某”。据此,小胡夫妇认为员工黎某代表中介出具承诺书,同意免除居间服务佣金,故现中介公司索要佣金无理,请求法院驳回。
而原告中介公司认为,该承诺书是黎某与两被告串通一气,恶意损害原告利益而作出的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也不能视为是原告出具,故该承诺书对其没有拘束力。
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和他人的买卖合同提供居间服务,被告对应支付的佣金予以确认,其应当按照确认的金额向原告支付佣金。现被告以持有的黎某出具的承诺书拒付,对此,黎某是原告员工,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原告在提供居间服务的始终,均委派黎某处理,被告有理由相信黎某能对佣金的收取与否作出承诺,故原告关于黎某无放弃佣金的权限的主张不能成立,黎某作出承诺的后果由原告承担。此外,承诺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无效的其他情形,该承诺书应为有效。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将原先约定的有偿居间服务,事后协议变更为无偿,被告以此为由拒付佣金的理由成立,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