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4年10月擅自建造房屋三间。2007年3月6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汤某的违法行为后,依照法定程序对汤某作出了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汤某不服,诉之法院,认为其擅自建房已超过两年,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否给予汤某作出行政处罚,产生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而汤某擅自建造的房屋竣工已经超过两年,故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汤某的违法建筑物虽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违法的状态仍在继续中。因此,其违法行为并未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