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质量等范围。建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是指该企业自身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某类工程而必须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如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水平、施工经验、固定资本及流动资金的规模等。这些能力和条件,表明一个建筑企业的履约能力。因此,国家有关建筑业管理法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按其资质能力及有关规定核准经营范围,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承建活动,禁止超技术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