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用工数的问题。根据建筑队出工记载,两项工程实际共用工2295个,在审理中美院曾提出一个估计用工数为2025个,据此,我们认为建筑队的计工数接近实际,予以采纳。
第二,日工资标准问题,建筑队为美院拆除烟囱工程属包工方式。按包工方式,日工资标准应为4.416元,一审法院就是适用这个标准判处的。但这个标准是新建工程项目的定额,而拆除工程项目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认为:从使用劳动量和技术质量要求上比较,拆除工程均低于新建工程,工资标准亦应相应降低,故酌情定每工按4元计算,改变了原判。
第三,建筑队变卖拆下的旧料收入的处理问题,这些旧料不属国家固定资产,可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由于当时双方对可能变卖的数量和价格没有协商,美院也无记载。因此,以建筑队的实际收入帐的数字为准。
第四,关于赔偿建筑队差旅费问题。两项工程长期没有能够结算,主要是美院几次改变自己的承诺,一再拖延所造成。因此,建筑队为解决此纠纷而开支的差旅费损失,美院应该承担一半。
第五,关于建筑队拉走的电机等设备问题。这些设备属于国家的固定资产,美院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处理,故不能抵偿工资。建筑队应予退还,维持原判。
在审理中经多次调解,双方已同意以上调解意见,但美院提出:这项工费应从国家的基建费中列支,并要求双方重新补订合同,追报市建委批准。合议庭认为这是企图将非法变成合法,不予准许,调解未成,开庭审理,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