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军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将新鑫公司起诉到南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新鑫公司返还购房款5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新鑫公司违背诚信原则,采用欺诈手段,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合同标的物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给黄建军造成经济损失,应如数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判决支持了黄建军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黄建军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房已被查封,因此售房者新鑫公司被判双倍赔偿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