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X开发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签订合同前,我公司已明确告知文某,我公司所售房屋在销售时暂û有销售许可证,文某对此并无异议,仍然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现因所售房屋的销售许可证到现在尚不能办理下来,为防止双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辩称:我公司不存在欺诈,同意返还当时交款的数额并支付活期利息损失,其他的反诉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文某依据2003年最高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要求双倍返还房款,而某镇某村的某家园是房改房项目开发,不适用上述解释。要求房屋差价损失也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对方的反诉,文某辩称:X开发公司称其已告知我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事实不符,X开发公司在我购房时明确告知我“五证”齐全;X开发公司一直声称该项目为某市大产权,不是房改房项目开发,其网站上也一直这样宣称,因此我才一次性全额支付了房款的;我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请求法院保护买房人的利益。
法院查明,X开发公司销售的某家园6号¥系某市某区Σ改项目,X开发公司与文某签订合同的名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家园6号楼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没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该6号楼现在尚未竣工。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某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复印件、某区住房改造管理办公室批复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