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三方一同前往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时,因违法法律政策规定而遭到拒绝。经协商未果,李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定金及中介费。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卖房是由中介全权代理的,被告不知道该房屋不能买卖。现在房屋不能买卖与被告没有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第三人房屋中介公司述称,合同是原告的真实意思体现。原被告都明知此房是经济适用房,中介做过风险提示。因为房屋还没有下产权证,中介已让被告承诺,下产权证后就积极配合原告过户,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诉争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该合同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原被告及第三人明知该房为经济适用房仍然买卖,均有过错;因该合同取得的款物,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辩称不知道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第三人主张已对原被告做过风险提示,理由不足,均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定金1万元,第三人某房屋中介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中介服务费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