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朝阳区法院王四营法庭立案审理。庭审中,张女士辩称:双方当初签订的《购房协议》系无效合同,因为1.涉案房屋从购买之日至今尚未取得产权证,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不得转让,此系法律强制性规定;2.涉案房屋是农民回迁房,属于小产权房,不能上市流通;3.涉案房屋系我婆婆名下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所得,我擅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4.即使诉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根据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亦有严格程序规定,双方签订协议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流通程序,亦属无效。
同时张女士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王先生返还房子。
针对对方的答辩及反诉,邬锦梅律师组织团队翻阅大量法律、法规,收集了大量证据:诉争房屋的土地性质;诉争房屋的性质是属于经济适用房还是绿化隔离带拆迁安置房、还是农民回迁房;该房是否能办理产权证;目前是否具备办理产权证等相关证据。本案在王四营法庭经过三次开庭审理,经过多轮唇枪舌战,递交过多份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