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隔3个月后,6月10日,吴某将房屋出售给了另外一个人,同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后,李某找到吴某要求退还自己的5000元,可是吴某咬定李某违约在前,拒绝退还钱款。
李某气愤之下将吴某告上法庭。李某称:“吴某收了我的预付款后,迟迟不履行合同,后来他又把房子卖给别人,我要求法院解除我们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吴某退还我的购房款。”
吴某辩称:“口头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后,李某又反悔了,她提出不要房子了,我才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人的。因为李某交给我的是购房定金,而不是预付款,收条中的‘订’字属于错别字。李某违约了,我有权不退还她交的‘定金’。”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吴某收取李某的购房订金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构成违约。吴某售房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吴某和李某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李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归还购房款,法院给予支持。吴某认为李某存在违约行为,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关于5000元是否为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从收据的字面上看,上面书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从收据内容上看,不能反映出该笔款项具有定金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