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先生在网上看到邬锦梅律师承办过的一个案例跟自己的很相似:同样性质的房屋、同一开发商、同一拆迁地、同一安置地,同样的购买流程甚至同样的法院审理(都是由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审理),但是判决的结果却截然相反,柳先生当然不服。于是,柳先生找到邬锦梅律师,委托邬律师代理二审为他维护权益。
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翻阅一审案卷,认为一审法院之所以会作出合同无效的判决是因为房屋性质的事实认定错误,最终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抓住重点之后,邬律师赶紧拟上诉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中,邬锦梅律师大量举证,并提交了自己代理过同一原审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例的判决书。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直接改判:
柳先生已依约付购房款,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其要求陈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应予支持。陈女士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写有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字样,但诉争的房屋并非是经济适用房,亦非是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交易的房屋,因此,陈女士的反诉依据不足,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柳先生与陈女士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欠妥,本院对此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