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陈龙和曾甜大学毕业后就登记结婚。因为两人没钱,陈龙的父母拿出多年积蓄作为首付款,为他们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在陈龙名下,房贷由夫妻两人每月从工资中抵扣。后来,他们因为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女方认为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应属共同财产;而男方则认为,这是他父母出资的,应归属个人财产。
数据样本:此次调查,共访问了200多位已婚厦门市民。调查结果表明,83.1%夫妻的婚房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另外,有11.74%的婚房是由男方单独出资购买的。不过,也有5.16%的婚房是由女方单独出资购买的(图1)。
离婚时,婚房该归谁?对此,68.08%的受访者认为,不管哪一方出了多少钱,房子都应该一人一半。
而对于“保护夫妻的财物产权更重要,还是感情更重要?”男女受访者则做出了差别较大的选择(图2)。
律师解读: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玮、张志瀚认为,根据“解释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条可谓完全颠覆以往的规定,对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按房产证登记人为准。登记为出资人之子女个人的,则视为个人财产。另外,“解释三”还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上述案例的房产应当归陈龙所有。
典型案例:夏东和李静结婚4年,丈夫升任业务经理。不久,夏东在应酬的时候认识了陈玲,双方坠入爱河,发展成同居关系。事情败露后,丈夫乞求妻子原谅。妻子最后表示谅解,但是要求他们不再来往。随后,夏东向陈玲提出分手,陈玲要求他支付50万元作为分手费。夏东因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就签了补偿协议,后来通过转账支付给陈玲30万元。
那么,陈玲拿出补偿协议要求夏东支付剩余20万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夏东能不能起诉索回30万元?如果夏东索回不成,李静可以起诉要求陈玲归还30万元么?
律师解读: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玮、张志瀚认为,“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因此,无论是陈玲依协议起诉夏东,还是夏东要求陈玲返还30万元,他们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有证据证明夏东支付的3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李静同意或默许,那么,李静作为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则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