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诉称,自己已履行完《房屋转卖协议》,基于诚信原则,被告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另外,严某买房之前没有一次到实地看房,不符合常理。
冯某辩称,姚某夫妇趁无人居住时强行侵占房屋,而自己与其谈判时,在醉酒状态下签订了《房屋转卖协议》,因此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卖房时也未经妻子同意。
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姚某、冯某与严某询问买房过程,然而他们的回答均不一致。
严某述称,冯某带其去无锡看房时,因家中无人,遂只看了隔壁同户型的房屋;
冯某述称,他与儿子一起带严某实地看过房,当时姚某在家,双方还发生争吵;
姚先生述称,严某从没来看过房,事发前自己根本不知道房子又卖掉的事实。
鉴于三方对严某看房过程的陈述均不一致,尤其冯某和严某的陈述不能清晰完整地反映出两人的购房经过,法官遂要求冯某和严某就具体洽谈过程、交易资金的来源走向、看房时间及过程等提供证据及说明,但两人并未如期提供。
法院认为,因该房自1995年起即已实际交由姚先生居住,足以使姚先生相信该房屋买卖协议系冯某夫妇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姚先生与冯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鉴于姚先生与冯某于1997年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已将该房屋交付姚先生占有使用15年,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冯某与严某协助姚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姚先生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