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出生于1990年,到了1995年也就是潘某5岁的时候,取得了座落于海盐县武原镇西南河滩处住宅一套及辅助房车库一个,这些房产作为不动产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及登记机关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均记载为潘某个人所有的财产,并无其他共有人的存在。
可是如今因为潘某的父母与孙某有债务关系,而孙某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对潘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执行。潘某感到困惑,“虽然我取得那些房产的时候才5岁,还是未成年人,没有购买能力,但法律完全许可未成年人获得并拥有合法财产的呀!”
然而与潘某父母有着债务关系的孙某却认为,这套房屋于1995年登记在潘某名下,但当时潘某年仅5岁,并没有经济能力购买这套房子,是潘某的父母出钱购买,并且潘某父母的户口也是在这套房屋名下,潘某声称取得该房屋无合法依据,该房屋应属家庭共同财产。当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将该房屋登记在潘某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一致,所以其实登记机关的登记存在瑕疵。
“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潘某只有5岁,钱是她父母提供的,他父母不登记为共有人,只登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这个房子不应该归潘某个人所有。”孙某如此表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有异议。海盐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的真实状况并不能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进行认定,还应结合实际的出资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虽涉案房屋登记在潘某一人名下,但1995年登记时潘某年仅5周岁,应无经济能力购买房屋。根据潘某有关购房款来源于其父母和祖父母赠与的陈述,在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赠与事实的前提下,法院认定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并非潘某一人。同时,在该房屋登记在潘某名下后,其与父母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在该房屋内。因此,海盐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应属潘某及其父亲、母亲共同所有,属家庭共有财产。因此,潘某的诉讼请求海盐法院无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