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市民刘某在市南区香港中路的天虹花园买了一处住房,1998年入住。七年后,市民刘某才拿到房产证。然而,在开发商为刘某办理了房产证之后,却将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售房发票“扣留”,十年间,为拿回房产证和售房发票,刘某与开发商两次对簿公堂。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支付原告刘某1998年8月1日至2005年1月4日的违约金,并归还售房发票。
1997年,市民刘某与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联建单位—— 青岛丽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在天虹花园购买了一处住房。由于该物业发展公司不给刘某办理房产证,刘某于2004年6月将开发商及该物业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办理房产证并赔偿违约金。
扣留售房发票二次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开发商答应在2004年12月10日前为刘某办理房产证,并且承诺,如果过期不办,刘某有权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追究他们的逾期办证责任。然而,事情并没有像刘某想象的那么顺利,2005年1月,开发商向崂山区房地产交易部门交纳了交易手续费,并领取了房产证,但是事后开发商拒绝向刘某交付商品房销售合同正本及售房发票。无奈,刘某再次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给付商品房销售合同正本和售房发票,并且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 185650元。
开发商称其没有卖过房屋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刘某与该公司没有形成任何合同关系,即该公司没有向刘某销售房屋,刘某也没有交过任何房款,其没有义务向刘某支付房屋销售合同和售房发票。
审理查明刘某有证据为凭
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刘某与该物业发展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刘某购买了该处房屋,成交价为371300元,同时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以及交房时间。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照约定向该物业发展公司交纳了房款,该物业发展公司于1998年5月1日向刘某交付了房屋。
2004年6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诉请开发商与该物业发展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并承担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愿意为刘某办理房产证,如果过期不办,刘某有权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开发商于2005年1月4日向有关部门交纳了交易手续费,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为办理房产证,开发商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004年11月9日,开发商给刘某开具了金额为371300元的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统一发票。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市南法院认为,该物业发展公司应在支付房屋之日起90天内为刘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也就是说,该物业发展公司应该于1998年7月31日前为刘某办理完毕房产证,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根据双方约定及《房地产买卖契约》,开发商应当自1998年8月1日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刘某支付截至2005年1月4日的违约金。刘某是从该物业发展公司购买的房屋,并交纳了购房款,开发商有义务为刘某出具发票并且交付给刘某。本报记者 张潇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