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的关键是张先生在购买车库签订定金合同的时候,开发商是否曾经告知《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建设暂行规定》(杭政办2005一号文件)的内容,并建议他在购买车库以后买小区的商铺或住宅。
“如果有证据表明,开发商当初在销售车库的时候,已经告知上述内容及由此可能会出现的后果,那么开发商就没有任何责任,现在该公司虽然表示曾经在销售中心公示过该规定的内容并且向张先生告知,但是对方否认曾经告知过,这事情就说不清楚了。”
开发商的法律顾问回想道:如果当初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建设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并且让对方签字,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后来的情况了。
因为没有这样书面的“铁证”,开发商后来间接地找旁证,他们找了其他购买车库的客户,用以证明确实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曾经告知过该规定的内容,甚至通过社区居委会来作旁证,因为当初他们也在现场。
既然车库的产权证是肯定办得下来的,那么为什么开发商还非要在一开始的时候告知购买者该规定的内容?并且,在销售合同的附加协议中表示“有可能会出现办不出产权证的情况呢?”
该开发商的法律顾问表示,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起到一个告知的义务,这样的操作虽然不存在着法律的隐患,但确实还存在着一个政策的隐患,“很有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交易中心会推迟办证,而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客户就要跟我们打官司,这显然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现在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其实就是尽到了开发商的义务,万一出现上述情况,开发商没有任何过错,客户只能将交易中心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