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法院认为,李某和张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张先生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李某就应当履行向张先生交付房屋的义务。李某“借款”的说法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售房者李先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付出了100万元的房款之后,张先生终于取得了应有的权利。
黄女士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装修费用为3万余元,工程质量要求达到装饰行业检测标准。装修过程中,黄女士先后从两家大型市场购买了实木地板和橱柜,且安装到位。
黄女士住进装修好的新房后,被诊断已经怀孕。再次到医院检查,医生发现其胚胎发育异常,她不得不中止妊娠。室内环境检测部门对住房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后发现,房间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部分房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超标。为此,她起诉装修公司和她购买建材的公司,要求他们对其流产负责。
李先生于去年2月在通州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年11月收到入住通知书。在验收时,他发现该户型与他所签订的合同图纸不一致,少了一扇窗户。开发商称,该户型已经在2003年做了变更,现在只能维持现状。
◆说法:如果李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约定,经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依李先生所述,难以证明开发商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如果开发商变更设计未尽通知义务的话,可依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退房。
一家物业公司进驻一高档住宅小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物业公司每月应收取4.5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但业主入住后发现相近只收2.4元,于是拒付物业费并投诉到物价部门,认为管理费过高。
◆说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并应在预售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示,物价部门只是登记备案而已。
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纠纷既有物价等政府部门转换角色的问题,也有物业公司规范收费服务的问题。物业管理按质论价是最基本的原则,行政干预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八成20年的银行按揭贷款。同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张先生付首付款6.6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依约定交了房。张先生则认为房屋质量、面积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拒交剩余款项,并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催要剩余款项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及时交款并承担合同违约金6万元。张先生认为房屋质量、面积等与合同约定不符,这需要有力的举证。张先生举证不力而败诉,并承担合同违约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