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所居住的小区原本是没有小区大门的,后来按照业主的建议在两栋楼之间修建了带花边的大铁门。叶先生的家住在二楼,大门顶端花边直抵叶先生家的阳台,叶先生觉得这严重地影响了他们家的采光。并且每逢下雨,铁门顶端的凹槽里就会积满雨水,导致叶先生的家一打开阳台窗户,雨水就直接冲进阳台。
叶先生曾经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多方都反映过,但是他们却互相推卸职责。叶先生不由得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相邻纠纷都是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而不断涌现的各种冲突和矛盾。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中,仅仅作了非常粗略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鉴于新修建的大铁门严重影响了您家的生活,您可以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协商,将铁门拆除,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相邻权纠纷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相邻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周围,立法者们也相当重视这一问题,在本次两会提交讨论的物权法草案中就有更详细的规定,如草案中就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和谐的社会关系中,良好的相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邻里和睦,往往是创造和谐的创业、生活环境的重要内容。因此,也就迫切地需要我们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相邻权,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刘太太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状况一向都不好,其他的业主们和刘太太一样,都频频向物业公司反映过,请他们改善目前的服务状况,但是一直都没有结果。
于是,刘太太与一众业主就拒绝交纳物业费。刘太太说:“我们这样做也是迫于无奈的。”可刘太太与其他业主万万没有想到,物业公司竟然以交纳电梯费为理由,强制收取物业费。所有的业主每次乘坐电梯都需要买票,电梯票的面值自动冲抵他们应该缴纳的物业费,直到业主交清为止。“如果我们拒绝支付电梯费,就不能使用物业提供的电梯,物业公司的这一做法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刘太太感到很气愤,同时也有疑问:物业的这种强制征收电梯费的方式是否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业主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来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