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排水问题,官司打3年,终于赢了,惠东的许先生彻底放松了。2000年,惠东的许先生向开发商陈先生购房,经质检、水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楼房交付给许先生。许先生装修后,于2002年入住新屋。
许先生说,入住一个多月后就发现浴室排水管道堵塞,半年以后,因为下水管道多次堵塞,导致他家多次被水浸。许先生称,他多次找陈先生交涉,要求改管道并赔偿损失,但都被拒绝。
接下的几年里,由于事情没有解决,许先生拒缴管理费。每次一浸水,他就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后,说不属于公安管辖。
2006年12月,经过咨询律师后,许先生起诉到惠东法院,以下水管道堵塞造成其房屋水浸而致财产及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开发商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并重新更换排水及排污管道。
2007年,惠东法院委托惠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对许先生所住的房屋的下水管道的堵塞与该下水管道的设计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过一年的等待,2008年10月份,鉴定结论是下水管道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同时,物价部门评估,因水浸造成许先生损失29000多元。依据鉴定结论,惠东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赔偿许先生29000多元。
对此判决,陈先生不服,上诉到中院要求改判。官司又拖到2009年。陈先生说,房屋经验收合格才交付,此后许先生自行装修入住使用一年多之后堵塞,不能以质量为由赔偿。
最近惠州中院受理此案,法官认为,陈先生认为许先生的房屋遭水浸可能有其他原因,但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有鉴定结论认为下水管道设计不合格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陈先生败诉,需向许先生赔偿29000多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