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购方须于签署本《认购书》即2006年5月10日之前,携同本《认购书》及首期楼款到出售方指定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文件,逾期则作违约,所有已缴付之楼款及费用恕不退还。
2、如认购方在上述限期内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未能依时缴付上述各期认购楼款违反本《认购书》之任何条款时,出售方可将认购方所交全部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论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或私人交易概由出售方自行处理而无须事先通知认购方。因转售而获取之利益则归出售方所得,如转让售价不足弥补出售方之损失,不足之数亦由认购方负责清偿。
3、在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出售方若因任何理由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事先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给认购方,而不附加利息及作出任何赔偿。在退还所收定金后,此《认购书》自动作废,双方权益义务即时终止。
4、有关购买该物业之律师费、登记费、办证税费等政府规定由认购方缴付之一切有关的税费均由认购方负责支付。
5、出售方有权修改该物业的建筑图纸,而无须通知认购方或征得认购方同意。但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为准。
6、认购方必须签订由出售方制定的《小区管理公约》和一份遵守本管理公约的《承诺书》。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缴付管理费。
假设我去签合同,发现合同里面更多的霸王条款,而开发商不同意协商调整或更改,我怎么办?难道只有接受签订合同吗?有没有通过法律取消或更正这个霸王《认购书》那?具体怎么办那?大家能否帮助我想想办法那?
1、如果签认购书时发展商还没有取得所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则该认购书依法为无效的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任一方可随时要求取消该认购书,返还已交付的款项(甚至是定金);
2、如果签认购书时发展商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可通过两种方式处理:1)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认购书,一旦被撤销则款项依协议无效的结果处理;2)在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既然已经有没收已付款的约定,因此不能直接适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在未能订立买卖和情况下发展商应返还已收取买受人的带有预付款性质的款项的规定。但可以参照“谁违约、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看不能签署合同的原因在于买方的恶意违约或是卖方的霸王或严重不公平条款或陷阱条款。如是后者,买受人仍然可以要求发展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