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村委会称并没有与赵萍签过合同,也没有收取房款。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印章是假的,更指出他们并没有与中介公司合作开发房产。中介则称,根据村委会2008年12月1日的通知,此前的事由村委会负责,故赵萍的房款应当由村委会负责返还。
法院查明,房屋买卖合同尾部出卖人处签章为“村委会售楼专用章”。2008年12月1日,村委会向中介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停止售楼行为,并称以前售出的楼,合同上没有盖村委会公章的,村委会概不负责。此外,还查明,该村新建项目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不具备商品房的销售条件。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返还原告赵萍购房款6万元。
【法官有话】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中介公司在村委会合建的房产项目不具备销售条件时即委托他人进行销售,违反了国家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被告中介公司应承担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中介公司应当返还原告房款,根据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在实践中,部分中介公司为赚取中介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信息。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发现部分中介通过隐瞒小产权房、福利房等房屋无法买卖的性质、房屋共有人情况、贷款情况等重要信息,导致合同无效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