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上述不同的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是社会基本保险,侧重保障职工利益而不是商业利润。
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角度,工伤保险比商业保险更有优势。
首先,工伤职工的主张与工伤保险是一致的,企业与职工没有利害冲突,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只须申报工伤,企业与职工不发生赔偿关系,没有处理工伤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
其次,企业不会为商业保险不能理赔而工伤保险需要理赔而买单,能有效转嫁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不仅比商业保险具有上述优势,还属于强制保险,可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并不尽人意,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和以农民工为主体,传统的工伤保险定员到具体个人并不适应和有利于建筑行业的风险防范,从而使商业险活跃在建设工程舞台。
有效化解建筑工伤风险,既需依靠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又要兼顾其用工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吸收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优点,完善传统工伤保险服务。笔者2008年6月到北京处理一起工伤事故,发现北京市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建筑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与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即吸收了建安险(意外险)和工伤保险各自的优点。具体是: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将人工费单列,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人工费的1%将工伤保险费划给社保局,并办理社保登记证,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证件之一,开工后,建设单位代交的该工伤保险费在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扣减。该投保工程发生工伤事故,不管职工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只要与总承包单位有施工合同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既增加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使企业从工伤事故中解脱出来,并使工伤职工索赔不再难。
目前工伤保险修订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提高了工亡和伤残抚恤标准,使之与民事赔偿标准相协调,不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与民事责任竟合时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而损害受害职工利益,但这无疑提高了企业的工伤风险,有效化解和防范是当务之急,建议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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