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直接赋予了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理解不一,执行时分歧较大。特别是对优先权的竞合、优先权实现的范围更难以取得一致,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2]16号文(下称16号文)予以界定,笔者就此谈点粗浅意见及执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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