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许可审查把关不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指出,成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未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就进行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的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二)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有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没经相应的专业培训,不具备从事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的资格,有的从业人员连房地产专业知识和房地产交易的政策法规与基本程序都不清楚,就开展房地产交易中介业务;有的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很低,起草中介合同、填写交易合同文本等都难以单独胜任。
(三)中介机构良莠不齐。有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从业规范,既有较强的资金和房源等资源实力,又有一批具备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能依法规范从业;而有的中介机构,就是一张桌子、一块牌子、一部电话,在中介活动中常搞坑蒙拐骗的不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
(四)商业信誉不够好。有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中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损害当事人利益;有的中介机构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收取佣金;有的从业人员伙同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从中牟利;也有一些当事人在中介机构促成交易后不守承诺,拒付佣金;还有一些中介机构为争夺客户而泄漏商业秘密。
(五)从业行为不规范。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但在实际中,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普遍没有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给予明确约定;也有不少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进行房地产交易居间代理等活动中,没有现场查看房源情况,仅凭当事人陈述作为居间代理依据;绝大多数中介机构没有按规定建立业务台帐等,这些不规范的从业行为,使得中介活动经常出现纠纷,影响中介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
(六)政策法规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为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开展房地产交易居间代理和代办交易手续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的规范操作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规定,使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受到很大阻力,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