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区税务主管合伙人、税务专家蒋颖表示,与以前相比,新规定在重组所得税的大方向上明确了处理方式,企业在选择重组方式时比较主动,可以根据商业需要及交易形式选择是否按照特殊重组的条件来实施重组。其中的税务成本大致是多少?并购会继续享受或丧失多少优惠、减少多少亏损?成本究竟是变得更小还是变得更大?由于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这些关系到企业并购、重组的大问题,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并购成本了。
“此次定稿历经几次修改增删,是在反复打磨下完成的。与此前几个版本的修改稿相比,这一定稿有三点比较突出。”蒋颖表示,其一是整个框架和概念上在总结了内外资法规的前提下,借鉴了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比较符合国际通用的做法,把内外资结合起来之后,可以让特殊重组采用递延税的方式。她强调,特殊重组并不等同于免税,是需要缴税的,而只是采用了递延税收的方式。
其二,新税则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这一情况的处理。此前这一点不明确,不仅对上市公司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对税收征管部门来讲也会流失税源。而此次税则给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并给了这部分企业一个特殊处理的机会,即在10年内交齐税,递延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
其三,新规对于外资企业的境内整合有很大帮助。从外资在我国的现状来看,不少外资在国内有众多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但现在,部分资产显得过于庞杂,需要清理。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此类大动作,不少企业不敢做,因为难以核算成本、预计结果。新税法则解决了这一难题。
“此外,对于企业之间的合并分立,亏损是否能结转,优惠是否可以延续也做了比较详细的限制条件。”蒋颖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