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稳地化解了局部性的金融风险。在已发生的并购案中,广东发展银行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并购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都是通过收购(托管)方承担被收购(被托管)方全部债务的方式进行重组的,有效地保护了被收购(被托管)方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利益,避免了金融机构破产带来的巨大社会震荡。
(2)为我国中小银行的低成本扩张提供了示范。中国光大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属于中小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较少,如果按照一般的发展模式,它们要用相当长的时间和资金才能形成遍及全国或跨省的机构网络,而通过并购与重组,可以用较低的成本收购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通过强强合并省却发展新的分支机构网络所需的巨额开支和漫长过程,从而使中小商业银行得以在资本实力有限的条件下实现低成本扩张。中国光大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并购重组的成功经验将对我国其他中小商业银行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
(3)为渐进、迂回地实现商业银行的全能化经营探索了新途径。按照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经营投资银行、保险、租赁、信托等金融业务,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受到较大的限制。在国际商业银行普遍朝全能化方向发展的今天,我国商业银行如不顺应国际潮流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在国际金融竞争中将明显处于劣势。要实现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通过并购与重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是一条现实而合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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