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房屋上的增添物如何处置的问题。此处所指增添物,是指在作为租赁房屋的建筑物上增加其他物件,形式上构成了动产于不动产的附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增添物的归属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1)承租人在没有取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租用房屋所进行的添附,以侵权法处理;(2)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添附,双方事先对添附物的处理做了明确的约定的,依其约定;(3)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添附,但双方未对补偿做约定,且合同属正常终止,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第86条的规定处理;(4)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添附,合同非正常终止的,应当以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