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转租合同是以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一个转租合同必然存在一个租赁合同,没有租赁合同,也不存在转租合同。转租合同是租赁合同成立后,承租另行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协商一致而成立的合同。
2、出租人的同意是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转租合同的订立应当取得房屋出租人同意,这种同意可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的解除,转租合同也就无存在的根据,转租合同应自动解除。房屋转租尽管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并不是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即房屋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因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法律未规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4、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