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概述:263 首都在线(京讯公司)域名topcool.net 下的个人主页“kaoyan .topcool. net”将北京《大学生》杂志社出版的增刊《考研胜经》部分署名文章上载于其主页的“复习指导”栏目中。在未找到 “ kaoyan. Topcool.net”个人主页页主的情况下,《大学生》杂志社于1999年11月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263首都在线侵犯其著作权和名誉权。2000年 1月6日,首都在线屏蔽了侵权网页的相关栏目。网页制作者在受到多次警告,了解自己的行为侵权后,于1月10自动删除了“考研热线”,并退出首都在线。后首都在线运用技术手段查明,“kaoyan .topcool .net”页主为天津南开大学三年线学生李翔。
原告诉称:原告《大学生》杂志社会诉称:1998年9月,我社出版了《大学生》杂志特刊,标题为《考研胜经》。特刊发行后,我社发现特刊中的核心内容部分在被告讯公司开办的首都在线网站中的个人网站上刊载。京讯公司在接到我社的律师函后,未能尽快关闭该侵权个人主页,使侵权行为又延长了一个月。后经查,在个人网站上载特刊内容者为李翔。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社享有整体著作权的作品,共同侵犯了我社对《考研胜经》这一汇编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报酬权,同时两被告还以不署名的方式使用作品,并擅自进行修改,其行为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我社对该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在互联网上传播《考研胜经》;2、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63网上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公布道歉声明;3、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10万元人民币;4、承担因证据全而支付的公证费1010元;5、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京讯公司辩称:根据原告的律师函的要求,在发现“kaoyan.”个人网站考研主页的“复习指导”栏目上载有《考研胜经》中的24篇文章后,我公司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遮挡了该网站“复习指导”栏目,关闭了有关程序,使该主页无法继续上载。我公司还在“kaoyan”个人主页上放置声明,敦促该个人网站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我公司联系,否则我公司将关闭该个人网站。在我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后,“kaoyan”个人网站所有者李翔自行删除了该网站中的有关内容。我公司认为,原告对《大学生》杂志及其《考研胜经》只享有装 和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其中汇编的署名文章著名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个人所有,因我公司未使用权,其中汇编的署名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个人所有,因我公司未使用原告所坟有的装帧和版式设计,故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我公司为公众提供免费个人站点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对申请个人网站者提出明确的要约,申请人必须作出承诺。我公司已履行了有关行政管理部分规定的义务,对禁止传播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故我公司不应对个人网站所有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李翔辩称:原告出版发行的《考研胜经》与出版主管机关的有关批件内容不符,且未能提供所有原作者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证据,因此,原告对该书不享有著作权,其请求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我可以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未侵害原告作谓的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大学生》杂志社于1998年9月编辑出版了《大学生》杂志特刊《考研胜经》。《考研胜经》中汇编了179篇文章,署名作者61人。上述事实有原告《大学生》杂志社提供的《考研胜经》特刊、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文件及杂志社与部分文章作者签订的和委托出版合同为证。
京讯公司是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业的公司,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首都在线网站系被告京讯公司开办,该网站向公众提供免费个人空间。 1999年7月,李翔按照首都在线网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kaoyan”的名义在该网站的263免费空间个人网站栏目里注册了个人网站,网址为 “kaoyan. Topcool.net”。该网站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全国考研招生状况、考研经验、考研试题库、考研复习指导等信息。1999年8月,李翔未经《大学生》杂志社的许可,将《考研胜经》中137篇文章上载至“kaoyan”个人网站“复习指导”栏目内,李翔在上载上述内容时,未指明所载内容的出处,也未向相关作者支付报酬。上述事实有《大学生》杂志社提供的(99)京二证字第1884号公证书及李翔、京讯公司的当庭陈述为证,双方当事人不存异议。
1999 年12月8日,京讯公司收到原告《大学生》杂志社的律师函,京讯公司随即采取技术措施,表示将尽力查找“kaoyan.topcool.net”个人网站上放置声明,要求该个人网站的所有人出面与网站联络,否则将关闭该个人网站。1月10日,“kaoyan”个人网站所有者李翔自行删除了该网站中所上载《考研胜经》的内容。上述事实有《大学生》杂志社提交的律师函复印件、京讯公司提交的回函复印件、李翔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佐证。
诉讼中,本院将《大学生》杂志社出版的《考研胜经》内容与经公证保全的李翔上载的有关考研内容进行了对比。《考研胜经》在内容编排上的特点为:全书以指导考生如何考研为主题,内容共分为五篇,分别以“成功的机密”、“力克热门专业”、“获胜的技巧”、“确认投考哪里”、和“考题分析”为五篇的标题,在每篇中根据该篇主题汇集了相关的文章,在有的篇章中又分设了若干小栏目。李翔将《考研胜经》中第一篇部分内容、第二篇和第三篇的大部分内容上载,其中,将第三篇中大部分小栏目和该栏目下收集的内容全部进行了上载。
针对上述事实,李翔认为《大学生》杂志社出版发行《考研胜经》不符合有关规定,该特刊为非法出版物,同时还对《大学生》杂志社提供的委托出版合同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李翔还提出《考研胜经》中收集的署名陈咏英的文章系未经阵咏英本人同意使用,也未给付报酬,因此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诉讼中,陈咏英向本院提供了书面证言,证言中叙述了《大学生》杂志社的工作人员就考研专题内容对陈咏英进行采访的经过,其并未对《大学生》杂志社将采访内容整理后以其名义发表提出异议和权利请求。
诉讼中,《大学生》杂志社提交了“kaoyan”个人网站自1999年7月23日至12月5日的访问量统计证明、公证费收费单据及武汉市百花书社等5家书刊发行社的信函和证明信,用以证明:1、李翔个人网站的访问量能够为其带来广告收益;2、由于李翔的上载行为导致《考研胜经》的内容已被广泛传播,《大学生》杂志社决不再版《考研胜经》,使杂志社的应得利益没有实现;3、《大学生》杂志社为进行诉讼支出了费用。李翔则提交了《大学生》杂志社为社在1999 年第1期《大学生》杂志上刊登的启事,主要内容是告知《考研胜经》已全部售完,请读者勿再汇款。李翔以此证据说明《大学生》杂志社要求赔偿因减少销量产生的损失设有依据。经审查,《大学生》杂志社提供的武汉市百花书社等5家书刊发行社的信函和证明信不能证明《考研胜经》销量减少与被告李翔的上载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