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对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其次是对责任分担的判断。张岩以8000元的价格购得三万余元的拍品,原告方的律师认为这是价值规律的反映,因为人们认为网上所购的物品一定是合算的。我们首先认为原告所出的价格远未达到委托方的保留价格,根据我国《拍卖法》第52条之规定,该应价无效,所以张岩的要约没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另外张岩以较少的代价取得了较大的利益,这也有悖于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原则。
根据我国关于显失公平的立法,显失公平应基于以下三种情况才可适用:一是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二是一方获得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三是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的民事行为。
我个人认为,首先在价格与价值上本案已存在了不对等性,其次由于网上拍卖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应认定为缺乏经验。但对于价格的波动有多大才构成不公平,我国的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在罗马法上,曾有短少逾半的规则,即买卖价金少于标的物价值的一半时,出卖人得解除契约,返还价金而请求返还标的物。
在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中,有如下规定:如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有权请求取消买卖,使出卖人在契约中有放弃取消买卖的请求权的明白表示且已声明赠与此项超过价金的价值者,亦同。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因此而主张撤销合同,加之我院在认定事实后,已得出张岩之竞价无效的结论,在此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是有些杞人忧天了,所以不多做赘述。
另外一个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对双方责任的分担。由于系统故障是被告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原告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依公平原则由被告方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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