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制设备即阻止复制作品的设备。这些系统也许是最早部署并被最广泛使用的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具有代表性的就是"SCMS"系统,该系统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不仅可以控制作品的第一次复制、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再次复制,避免数字化作品的复制件被作为数字化主盘。
这类技术保护措施包括加密、密码系统或顶置盒。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数字信封"。这种系统可以用数字化手段对保护客体加密,并且可以装载归纳作品内容、识别作者身份的信息以及与作品使用相关的信息。
3."追踪系统",即确保数字化作品始终处于版权人控制之下、并只有在版权人授权后方可使用的软件。
4.电子水印或数字指纹技术。这种技术通过在数字作品中加入无形的数字标志以识别作品及版权人、鉴定作品的真伪。
5'标准系统、即按照地区划分,设定不同的标准以尽可能地避免对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
6'电子版权管理系统,即ECMS,该系统是最近由一些先导性科技计划发展起来的综合性技术保护措施。它既可以识别作者身份、通过加密保护作品,又可以像电子契约那样与使用者交易,收取使用对价。因此ECMS系统是一个融合了自动化保护和电子许可系统的软件。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WIPO版权公约(WCT)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协定(WPPT)中首次规定了保护反破解的条款,公约规定:
(1)缔约国可以认定任何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破解设备或服务会被用于非经法律或权利人许可使用版权作品情况下,生产、销售、进口破解设备的行为是非法的。
(2)缔约国可以为禁止上述非法行为提供适当的、有效的法律救济。 (3)上述的"破解设备"指的是任何主要目的或效果是破解禁止非法侵犯本公约规定的权利的保护程序、机械、措施或系统的设备、产品或部件。
但该规定非常抽象,并未明确规定缔约国具体应采取的保护方式,以及应受保护的设备,因此具体的问题应由缔约国的国内法来规定。
欧洲最早规制技术保护措施的法规是1991年通过的欧盟计算机软件指令,该指令第7条第(1)款就规定"成员国可以为以下行为提供法律救济:…,任何未经授权将规避、破解用于保护电脑软件的技术设备投入商业流通的行为。"(4)但该指令仅仅是针对电脑软件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非专门规制技术保护措施的法规。而实际上,欧洲专门保护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主要由一个原则性的绿皮书和两个相关指令所构成。
欧盟制定的"信息社会中版权及其邻接权的绿皮书"强调了在信息社会无法自动有效地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免遭侵害时,发展用于保护和识别的技术系统的必要性。(5)欧盟认为尽管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并非强制性的,但法律应该保障这些系统的有效运行,任何破解、规避、控制这些系统的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且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且欧盟在绿皮书及其续言中强调了应该对与技术保护措施有关的定义,如破解禁止的范围和性质、破解的方式和过程、使用者的权利、侵权者的责任范围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统一的解释。因此绿皮书及其续言实际上是欧洲关于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立法的纲领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