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随着市场进程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大量拥有强大知识财富的外国企业纷纷抢滩中国,同时,我国的企业也需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国外不少跨国集团不仅拥有强大的技术力量,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上也处于领先地位,其知识产权工作从意识到制度、从机构到收效都进入了较成熟阶段,在竞争中占有优势。以日本的松下电工为例,它内部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专利权取得与保护、规划与管理、权利纠纷的诉讼与谈判、信息调查、员工培训等业务,战略性地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经营方针结合起来。松下电工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是通过专利发明,实现经济利益的垄断。其经营模式已由传统的“人、财、物”投入产出发展为智力型的“人、财、物、知识产权”投入产出,知识产权成为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③。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若仅靠自身的力量,无论是在技术实力还是知识产权的运用战略上均难以与这样的跨国集团相抗衡。若一定区域、行业内的企业、科研单位能携手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必将有助于企业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这一保护神,按照WTO所确定的共同的“游戏规则”,在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进行市场竞争。
其次,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工作不易沟通,没有联系起来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发的社会环境。一方面,政府的一些政策、法规由于可操作性不强等种种原因,在下面难以实施,往往是政府重视、企业漠视。以盗版现象为例,虽然政府三令五申严禁盗版,很多地方仍然是屡禁不止。另一方面,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时,或因政府措施不力,或因法无明文规定而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也不少。因而,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这一民间团体机构充当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知识产权工作的桥梁也是很有必要的。
再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知识产权纠纷; 同时,人才流动也越来越频繁,人员“跳槽”,带走商业秘密之后另起炉灶,给原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有关部门对此类纠纷的调解往往是有限的,效果不明显。很多企业因而各自为战、耽于诉讼、久拖不决,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在区域或行业内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规范成员的行动,加强成员的自律,在发生纠纷时迅速处理,化解矛盾,是解决这类问题的一个良好途径。
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联盟的益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能充分发挥集体的优势,提高成员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3.各成员之间可以就知识产权互通有无,互相交流,避免重复研究,节省人力与费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5.可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架设桥梁,向上影响政府立法、政策,反映企业的要求;向下帮助政府落实政策、法规,解决政府不易解决的问题,程序简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