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特殊之处在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作企业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决定,显示出了足够的灵活性和意思自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而其他企业形式规定的出资形式与之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其股东或创始人无一例外均应将有价值的资产投入企业,并且不能将条件作为出资内容,其出资形式也仅包括法律规定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财产等几种;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形式既可以是投入企业所有的资产,也可以是为企业提供某种条件,其出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无形财产外,还包括其他财产权利。
合作条件的范围是宽泛的,只要具有某种经济价值的条件,都可以是一方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合作条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第二条规定:合作条件是指合作者提供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