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各行总经理负责制下的分级管理审批制。各行根据本授信管理的若干原则精神,结合本行的情况,成立相应的授信管理体制,制定或完善各行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
2、各行在总行或港、澳管理处的授权范围内,规定各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并严格按照贷款审批程序办理。强调权责分明,秉章办事,每笔授信业务均应自下而上按规定的权限和要求逐级审批核定。
3、准确掌握授信户的资信和行业发展状况,是授信业务全过程的基本条件。包括其法人地位、历史背景、所经营业务的前景、经营管理能力、经营作风、公司组成性质、资本、资产、盈利、对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报表、借款用途、还款保证等主要资信材料的掌握和分析,以及必须具备的合法文件资料。
4、对贷款押品,贷前必须注意审查借款人持有押品具有的合法性,与押品有关的法律文件。而且押品应具有相对稳定的价值,且用途广,容易处理,并及时掌握押品的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押值的比例。
5、要及时掌握借款者及担保者的法律地位的变更,随时对贷款契约作相应的变更或收回贷款。
6、对借款担保人的资信调查应同借款人一样,必须是资信可靠,并随时掌握担保期内担保人的资信变化情况。
7、原则上不应承做的贷款:
(1)对资信不清,授信资料不全,或贷款用途不明,或贷款和所在国法律有抵触,或贷款与社会公益有抵触的;
8、对国内授信,要遵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的管汇规定和国家担保人的法律资格。对由国内分行提供担保的贷款,仍应参照对待当地客户放款程序,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
9、对我国经贸部属下的驻外(在当地注册)的全资附属或合资企业,在其办理我国进出口业务的信用证项下的开证额度掌握上,为保障银行的权益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具有经贸部所属的各外贸总公司所提供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无条件限额担保函,并将担保函附件抄报总行备案。
10、各行应高度重视的几个问题:
(1)严格遵守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有关授信管理规定。如对一个客户授信与银行资本金的比例,对一个客户授信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件和授信程序、授信风险比例控制,以及对一个客户授信不当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2)贷款总体结构和各类贷款的风险比率,包括贷款地区、贷款行业、贷款集团、贷款期限、贷款货币,以及押品类别,都要注意适当比率,防止风险过于集中;
(4)贷款期限应以中短期贷款为主,长期贷款要从严控制。
11、各行应严格执行总行规定的授信额度审批权,超额者要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12、各行上报总行审批的授信,总行主要从宏观风险控制审批,而对授信的风险和责任,仍由各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