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法律未专门就律师见证业务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房地产交易及重大的合同签订中的律师见证已日渐增多,而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在见证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目前还是空白。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佛山市首宗律师见证引发的纠纷案件,经该院调解,被告南海区某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梁某各项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欲将自己所有的一家专门经营鞋用胶的永华树脂厂转包给第三人何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梁某要求与何某签订的转包合同进行律师见证。2006年5月22日,两人委托被告律师事务所草拟合同,并在该所的见证下,正式签署了《承包合同》。合同对承包期限、款项支付等进行约定,并确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告负责办理。被告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并就见证过程制作了《询问笔录》,内容为:上述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签名及身份属实。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见证费500元。2007年1月29日,原告梁某与何某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以该《承包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为由判为无效。原告梁某因此承担了返还承包金、补偿款以及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11万余元。梁某遂以被告未尽见证职责致使合同被判无效导致其损失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经南海法院调解,被告律师事务所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万元。
是由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具有律师职业证书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证明的一种律师业务活动。公民在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想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时,通常向律师求助。
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石慧说,原告委托被告律师所进行见证,其目的是通过被告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使自己签订的合同产生法律效力,获取可期待的利益。
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虽然审核了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内容,但却未能尽谨慎审查见证事项合法性及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形式真实性义务,为委托人提供正确的法律服务意见,对于原告与何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这一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自己未有安全许可证的事实,合同的内容亦是按照其真实意思表示拟订的,其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认知,故其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则应承担次要责任。
伴随着专业分工的细化,社会经济结构的复杂化,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对于知识含量的需求日益增加。因而对会计师、律师、医师、鉴定人、金融机构人员等专家的专业知识的依赖性也随之增强,纠纷亦随之产生。
本案中,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其执业中存在过错,本质上属于专家责任。
专家责任,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专家进行执业活动时,由于他与当事人或顾客之间具有特殊的信赖关系,因此对其所从事的执业活动,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对当事人或顾客有保持忠实的义务,以及勤勉工作努力完成受委托任务的义务等。这些义务可能是由专家与当事人和顾客之间的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也可能是法律、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