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该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或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6个月内提出。
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可以按获取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资助: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低于资助额度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委托我市专利代理(代办)机构申请的,增加资助5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七条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委托我市专利代理(代办)机构办理的,每件增加资助200元。
第八条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委托我市专利代理(代办)机构办理的,每件增加资助1000元。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2500元,委托我市专利代理(代办)机构办理的,每件增加资助200元。以上资助均限于1个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资助额度的,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九条对于经济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以在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范围内增加资助。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拨付方式支付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