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分管局领导,指定承担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科)室、负责人、联络员、联络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及公开案件信息的政府网站地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开主体相关信息,于2014年5月15日前填写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责任人信息表(见附件1),并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审核需公开的案件信息,及时将有关案件信息录入专利执法办案报送系统,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格式依照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见附件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见附件3)。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升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大宣传,向社会公众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公开的案件信息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要及时做好解释和回应。
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行政相对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行政相对人。
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自2014年6月1日起,各公开主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自7月开始按月向我局专利管理司报送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情况。